济南“十不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一级建造师网讯:针对近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出台“十不准”规定,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十不准”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者责令停工整改;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配备不齐全,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违者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动车、电动车不准进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作业,违者责令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安装、检测及验收,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责令起重机械停用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处作业吊篮未按规定安装及验收,不准使用,违者责令停用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地、悬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模板工程构配件未按规定检验及验收,不准进行搭设作业;深基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支护、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一律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违者责令停工整改,责成对基坑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取消评奖资格,并通报曝光。
规定同时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工程,责任单位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面停工检查,不准擅自复工。对发生事故的参建各方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其中,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至2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至3个月;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至4个月,同时暂停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6个月以上,直至清出济南建设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对违反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行政处罚外,主管部门还将对责任单位实施信用惩戒,加大处罚力度。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调,全系统要深刻汲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各项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严格执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