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一级建造师网讯: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8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纳入所在地政府统一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提供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环节办理,其中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申请材料纳入施工许可材料清单。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五)施工、监理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发证机关收到以上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于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材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可选择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对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的,各地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
五、办理施工许可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附件2)。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要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清理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规定,不得单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事项,不得人为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严禁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搭车收费,严禁向申请人推荐材料、设备、施工队伍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