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一级建造师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加强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州(市)自查的基础上,成立了抽查检查组,对2021年建筑节能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6--29日,在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图单位对建筑节能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抽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大理州和楚雄州共30个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进行了抽查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审图单位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同程度上存在节能意识不高,对建筑节能工程重视程度不够,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缺失或针对性不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措施、建筑节能材料入场检验报告、建筑节能检验参数缺失。

  (二)部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细致,个别项目建筑节能设计蓝图、填写的汇总表、节能备案登记表与材料入场报告存在不对应的情况,部分项目未按照设计图要求施工,与设计存在偏差。

  (三)多个项目存在未设置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牌,或公示牌内容不全,甚至内容错误等情况。

  (四)部分项目现场,监理单位未能提供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旁站记录,且部分项目所提供监理资料未盖公章。

  (五)部分项目在设计阶段未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不满足《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8.1.1条和8.1.2条节能设计要求。

  (六)部分项目的施工单位存在未编制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未完成建筑节能检验与质量验收记录,未进行建筑节能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中建筑节能材料性能参数不实或与设计不符的情况。

  (七)个别项目存在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或降低节能标准的情况,如改变窗框材质、中空玻璃型号以及改变保温材料品种等,且未按规定做设计变更。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单位主体责任。一是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与施工严重脱节的相关人员要依法处罚。二是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核对体型系数、窗墙比、构造层做法、节能计算修正系数、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干密度值、门窗气密性及K值的取值,尤其是对节能计算采用权衡方法的项目,要对权衡计算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三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四是施工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要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查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五是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对进场材料严格按规范见证取样和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确保送检的材料与现场使用的材料一致,严禁使用虚假复验报告。

  (三)加强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节能标准规范的落实。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通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主要媒体上曝光。

  (四)坚持问题导向,狠抓落实整改。针对此次建筑节能现场检查情况,受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受检项目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未抽查到的单位和项目也要加大自检自查力度,对照自查表进行查缺补漏,认真落实整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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