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考试信息网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司函[2010]80号)要求,我中心将于近期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启动,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将陆续到期。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二、 自即日起至2010年9月底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建造师注册企业要将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我中心在汇总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后上报省住建厅,并将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比对,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
(一) 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 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 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六)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 年龄超过65周岁的,将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各建造师注册企业要立即开展该项工作,务必于2010年9月28日前及时将检查情况的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报我中心,我中心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最后由省住建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